关于测色色差计和色度计的照明与观测条件的规定
仪器的照明与观测条件用“照明/观测”表示。有如下4种:
A.1 45°/垂直(45/0表示)
样品被一束或多束光照明,照明光束的轴线与样品表面的法线成夹角(45±2)°;观测方向和样品的法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10°,照明光束轴线和任一条光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8°。在观测光束方面也应遵守同样的限制。
A.2 垂直/45°(0/45表示)
样品被一束光照明,该光束的有效轴线与样品的法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10.°;在与法线成(45±2)°的角度线观测样品;照明光束的轴线和任一光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8°。在观测光束方面也应遵守同样的限制。
A.3 漫射/垂直(d/0)
样品被积分球漫射照明,样品的法线和观测光束的轴线之间的夹角不应超过10°;当积分球开孔部分的总面积不超过球内面积的10%时,其直径可以是任意的;观测轴线和任一观测光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5°。
A.4 垂直/漫射(0/d)
样品被一束光照明,该光束的轴线与样品法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10°,用积分球收集反射通量;照明光束的轴线和任一光线间夹角不应超过5°;当积分球开孔部分的总面积不超过球内反射整球面积的10%时,其直径可以是任意的。
A.5 镜反射的影响
对于采用上面第A.3,B.4款条件的仪器,对于镜反射成分影响,可以通过设置光泽吸收来处理,并应说明光泽吸收的大小、形状和位置。
A.5.1 当需要有包括镜反射分量一起测量时,在“0/d”条件下,不应在严格垂直照明下测量;相反,在“d/0”条件下,不应再严格垂直观测情况下测量样品。两者都应在不使用光泽吸收的情况下测量。此时可以用0/t代替0//d,或者用t/0代替d/0来表示。
B.5.2 当不需要包括镜反射分量的测量时,应使用光泽吸收,用0/d或d/0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