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通灯泡的适用范围、技术要求、检验规则全过程
1、主量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测光标准灯泡(以下简称灯泡)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
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总光通量量值时作为标准光源用的灯泡。
2、引用标准
GB 191 包装储运图标志
GB 1406 螺口式灯头型式和尺寸
GB 2796 电光源型号命名方法
GB 7451 电光源名词
3、术语
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GB 7451外,另补充如下:
①全检:将稳定库内存放不少于三昼夜的成品灯泡逐个进行检验,并剔除不合格品。
②流明维持率:灯泡燃点到700h时的光通量与初始通量的百分比值。
4、技术要求
①玻壳应洁净、透明、无色、无明显条纹、无气泡和擦伤等,也不应有砂粒及影响灯泡测光特性的缺陷。
②灯泡不应有影响正常使用的装配上的缺陷。
③导丝应牢固地焊接在灯头上,且不应妨碍灯泡旋入标准灯座内,也不应破坏灯头的防锈层。
④灯头与玻壳的固定应牢固,当逐渐加上扭力矩达3N.m(E27型灯头的灯泡)或5N.m(E40型号灯头的灯泡)时,不应有松动,灯泡寿试结束时,应能承受的扭力矩不低于上述规定值的50%。
⑤灯泡光能量值的稳定性应分为初测和复测两次进行,两次的光能量值的偏差不应大于1.0%.
⑥灯泡在额定电压下燃点其寿命应符合下列三点要求:
A.平均寿命不应低于1000h;
B.个别寿命不应低于700h;
C. 灯泡在额定电压下燃点到700h时,其流明维持率不应低于规定.
5、试验方法
除特殊说明外,所有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:
温 度:15~35℃
湿 度:45%~75%
气 压:86~106kPa
①灯泡的型号、主要尺寸和灯头型号(4.1)用外观法、通用量具和量规检验。
②灯泡的光电参数(4.2)在交流额定电压(用电子稳压器稳压)下测量。
③测试前,灯泡应在额定值高5%的电压下老炼,老炼时间为:
A、BDP15~BDP200为30h;
B、BDP300~BDP1000为15h.
老炼每隔7~8h关闭电源一次,每次15min。关闭时间不应计算在老炼时间内。
④试验时,灯泡应处于垂直燃点,灯头在上。
⑤测试要求:
A.电测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.2级;
B.用球型光度计;
C.用一组同型号的标准灯泡校对;
D.真空灯泡应燃点3~5min,充气灯泡应燃点7~10min后再测光电参数;
E.测试时应在环境温度为20±5℃的情况下进行;
F.灯泡在燃点和关闭时:电压应缓升缓降.
6、检验规则
①灯泡的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。
②交收检验采用全检,检验项目为:
A.灯泡的型号、主要尺寸和灯头型号(4.1)
B.灯泡的光电参数(4.2)
C.灯泡的玻壳质量(5.1)
D.灯泡的装配质量(5.2)
E.导丝与灯头焊接质量(5.3)
F.灯头与玻壳固定的牢固度(5.4)
G.灯泡光参数和稳定性(5.5)
H.灯光标志和包装盒标志(8.1~8.3)
③例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,检验样本从交收检验合格的成品中随机抽取,检验前所有样本单位应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100%的检验;若发现不合格,则以合格品换取,同时应分析原因,载入例行检验报告,但不作为例行检验结果的鉴定依据.
④例行检验的项目为寿命(包括平均寿命.个别寿命.流明维持率)(5.6)和寿试后扭力矩(5.4),检验样本n=3,判定数组为(0,1)。
⑤若例行检验不合格,应将已检收而未出厂的产品停止出厂。此时应分析原因,提出处理办法,在生产中采取措施,直到新的例行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交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