灯泡、灯管出厂时的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1、第只灯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和不易擦掉的下列标志:
A. 灯的型号或规格;
B.制造厂商标;
C.生产日期(年、季或月)
注:放映、幻灯、照明和冷反射定向照明卤钨灯泡的生产日期可印在包装合上。季用罗马数字表示,月用阿拉伯数字表示。
2、灯的包装盒上应标明:
A.制造厂名称和商标;
B.灯的名称和型号;
C.灯的型号;
D.生产日期(年、季或月);
E.灯的数量;
F.本标准编号;
G.质量等级;
H使用说明(可在内包装套上)。
3、灯的包装箱上应标明:
A.制造厂名称和商标;
B.灯的名称和型号;
C.灯的数量;
D.灯头型号;
E.包装日期(年、季或月);
F.本标准编号;
G.质量等级;
H.生产许可证号码;
I I符合GB191有关规定的标志。
4、每个包装盒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,合格证上应标明:
A.制造厂名称或商标;
B.灯的名称和型号;
C.质量等级;
D.本标准编号;
E.检验日期;
F.检验员签章。
5、灯应有良好的的减振和防潮包装,经7.16条的试验后,灯应无机械损坏并能正常燃点.
6、灯运输时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。
7、灯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85%的干燥通风室内,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。贮存时,灯包装物的垛高不得超过2m。
灯的存放期不得超过一年。